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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品流拍之后 服务费是否退还
来源:法制晚报   编辑:  发表时间:2016-12-2  点击:625    
 
2015年,张民急需现金,在网上发布转让收藏品的信息,不久,电话纷纷而来,不少网友和公司对张民的收藏品表示有兴趣。
 
  在众多买家中,张明选择了新疆某文化公司,对方开出了“专家估价,压轴拍卖,专业宣传,最低抽成”等优惠条件。张民感到对方很有诚意,特别是在该公司专家估价张民的收藏品价格在500万元时,他心动了,双方随即签订委托协议,将拍卖底价定为200万元。
 
  张民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后,文化公司让其坐等好消息,然而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样顺利,今年5月的拍卖会上,该收藏品流拍。
 
  今年7月,张民找到文化公司索要收藏品并要求退还服务费,却遭到对方拒绝,双方几经沟通,文化公司退还了收藏品,但服务费不予退还,双方因此产生矛盾。
 
  10月28日,张民将文化公司起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,以该公司欺诈为由,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3万元服务费。
 
  庭审中,张民表示,文化公司收了服务费之后,只组织了一场小规模拍卖活动,最终藏品未能成交。文化公司虚高了涉案藏品价格以收取高额服务费,而提供的拍卖服务却成本极低。
 
  文化公司却认为,涉案藏品的估价和拍卖底价都是张民确定的。双方签订协议中,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参加拍卖、藏品展示展览、网站宣传推广、客户推荐交易等,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约定,因此张民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根据。
 
  经过法官调解,文化公司退还张民1.8万元,张民不再起诉文化公司。
 
 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,《拍卖法》第56条的规定,在拍卖前,委托人、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。委托人、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,拍卖成交的,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、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%的佣金。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。拍卖未成交的,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;未作约定的,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。本案中,公司可向申请人张民收取包括登公告、制作文件等合理支出的费用。
 
  法官提醒,《拍卖法》没有对拍卖公司收取服务费等“前期费用”作出规定,目前仅有中国拍卖协会倡导的《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》明确规定“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”,但约束性不大。
 
  建议收藏者在挑选拍卖公司时,可以在中国拍卖协会上查询是否是签署自律公约的企业,以及是否是符合“文化艺术品拍卖规程”的达标企业,再考虑是否委托其拍卖藏品。如果藏品前期被收取了服务费等费用,应当注意留存宣传、推广等费用凭据和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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